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張瓊文胡方新王碧芳

  • 當事人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育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52號原   告 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育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育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2 日以「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10月11日(94)智商0390字第09480420560 號(中台異字第93086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