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75號
- 原告
- 立上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台財訴字第094002904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法定格式由當事人及其代表人簽章,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同法第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僅有原告公司印章而無其代表人之簽章,起訴書狀不合法定格式,經本院審判長以95年度訴字第575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3月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