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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7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小康林妙黛陳秀媖

原告
環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周志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乙○○(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8 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9 月7 日下午3 時0 分,於本院第5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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