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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停字第0002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介中黃秋鴻李玉卿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戊○○(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1 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50400279號公告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美國牛肉開放進口事件,雖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然相對人於公告其決定當日即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因美國牛肉飼養管理仍有重大危險,難以避免其生產之牛肉帶有狂牛症病源。而該公告雖未以處分書之形式為之,僅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該處分發生之事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 號解釋意旨,相對人就美國牛肉認定「已排除食品衛生管理第11條第3 款之情事」並公告開放之條件,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加重新限制與全面禁止進口條件之附款,益徵相對人該項行政行為在外觀、行政機關主觀之行政目的與客觀發生之法律效果上均與行政處分無異,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衛生署明知立法院通過「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為之」之決議,仍強行片面宣布開放美國牛肉進口,顯然發生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牴觸立法院所為有措施性法律效力之決議,是為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惟重新開放進口美國牛肉已於95年2 月11日上市,為免國人因食用導致無藥可醫之致死疾病,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公告處分之執行。

二、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所規定。是以停止執行之標的,應以行政處分為限,如對法規命令,聲請停止執行,即屬不備上揭停止執行要件者,應予駁回。

三、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係相對人95年1 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50400279號公告,雖聲請人認上開公告係行政處分,對之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按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經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販賣之食品訂定「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中央主管機關(被告)即依此授權,於95年1 月25日以衛署食字第0950400279號公告「自95年1 月25日起,有條件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貨品號列C.C.C Code 0201.30.10.00-9等10項貨品)」,是以,上開公告性質上係屬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乃抽象性之規定,自與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之概念有別,自非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聲請人對之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0002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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