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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63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玫君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4 日95年度裁字第00928 號裁定,依其書狀意旨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同法第283 條亦有明文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書狀意旨係表明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28 號裁定內容矛盾,聲請再審,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本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0006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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