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336號
- 上訴人
- 麗傑生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6 日本院判決(95年度簡字第33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5年11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上訴人設於台北縣,扣除在途期間2 日,故算至95年12月5 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5年12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法 官 林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