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聲字第00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聲字第00006號聲 請 人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代 理 人 謝宗穎 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2 日以93年度訴字第00525 號判決,並已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 附計算書 第一審送達費 434元(新臺幣,以下同) 鑑定費 77,000元 本件送達費 68元 合計 77,5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