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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13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伊商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素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莊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12月28日以「趾襪之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398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京圜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4月11日以(94)智專三㈠02016 字第094203221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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