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013號
- 原告
- 伊商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素秋(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莊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京圜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12月28日以「趾襪之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398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京圜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4月11日以(94)智專三㈠02016 字第094203221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