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44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立杰周玫芳劉錫賢

上訴人
即原告
天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睿文律師(清算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