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4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睿文律師(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