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57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東明儀器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明儀器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9 月9 日以「高壓蒸汽滅菌鍋之排氣裝置」申請第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於獲准專利權後為參加人東明儀器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4年9 月30日以(94)智專三(三)05077 字第09420900940 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系爭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