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675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皓亮企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1 月14日以「散熱片之構造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6 月28日以(94)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4205917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3 月17日經訴字第095061639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