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原 告 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