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805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加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1年09月17日以「高密度散熱鰭片之卡接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款 、第2 項及第98條之1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27日以(94)智專三㈢0502 5字第094211576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