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860號
- 原告
- 達味香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台財訴字第0940062606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4日委由一德報關行申報進口智利產製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冷凍花枝)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AA/93/2414/0101號),經被告核定以C2(應審免驗)方式通關,並於93年5月26日放行。嗣被告以93年11月18日(93)基關事稽第332號函通知原告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經派員至原告公司1樓冷凍倉庫查驗結果,發現存貨標籤標有「Product:FrozenGiant Squid Fillets.(Dosidicus Gigas)」「PRODUCTOF CHILLE」等字樣,與原告提出之出口國原始產證上載貨名FROZEN SQUID(CUTTLE FISH)Dosidicus Gigas不符。鑑於全世界之水產品係以學名分類,據「台灣貝類資料庫」所載,學名Dosidicus Gigas中文名稱為美洲大赤魷,分布於東部太平洋,北至加利福尼亞灣,南至智利中部的智利群島等地,與產證上所載之輸出國智利相符,系爭貨物市場名為南美巨魷,肉質酸臭,因需特殊加工技術去酸,一般用於加工魷魚絲,是軟體中最便宜之一種;原告強調因不熟悉水產品,故透過國外貿易商SOCIEDAD COMERCIAL AMSTRONGLIMITADA採購,並依貨名經過安排之Proforma Invoice開狀,來貨因呈不規則狀,不知其為何原料,惟承認貨單上貨名為SQUID無誤。被告復經查詢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系統檔顯示,原告僅進口該項貨物等情綜合研判,原告93年5月14日以進口報單號碼:第AA/93/2414/0101號申報進口之貨物為FROZEN SQUID Dosidicus Gigas,應歸列稅則號別第0307.49.12號,按15元/KGM從量課徵進口關稅,與原告原申報之貨名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按稅率25%從價課徵進口關稅不符,經審理原告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成立,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以94年8月24日94年00000000號處分書,核定追徵進口稅款新台幣(美金除外,以下同)659,374 元(包括進口關稅627,976 元、營業稅31,398元),並處所漏關稅額2 倍之罰鍰計1,255,952 元及所漏營業稅額2 倍之罰鍰計62,7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4年10月20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025055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其申請,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貨物為是否為原告申報之FROZEN CUTTLEFISH FILLET?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進口貨物經申報為FROEEN CUTTLE FISH FILLET,產地為智利:果來貨確係自智利出口,且貨物內容與申報者相符,即非虛報,然智利出口之漁貨,或為遠洋漁船所獲,或為輾轉貿易商出口,原告並不能確知實際來源,故以出口地智利為產地,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僅憑現有資料未發現智利所進出產系爭貨物即認原告就產地申報不實,誠有誤解。
⒉原告於92年8月10日、92年9月16日及93年3月5日分別進口Squid 5000kg、2600kg、47430kg,其價格為每公斤0.7美元,有報關資料、信用狀申請及付款證明為憑,是被告於93年11月18日實施事後稽核時,原告之冷凍庫內仍有Squ-id存貨,非無可能,被告指原告僅於92年8月31日進口Sq-uid於稽核時冷凍庫中並無可能有為92年9月22日製造進口期之存貨,核與事實不符。
⒊另系爭原告進口CUTTLE FISH較便宜,每公斤進口價為0.35美元,而Squid較貴,每公斤為0.7美元,亦有報關資料、信用狀及付款證明可稽,而原告於93年6月間即為貨物進口後分別存有出售此二種魚貨之紀錄,此由發票上品名花枝貨物單價不同即甚明確。原告係以較Squid便宜之價格購買系爭進口之CUTTLE FISH足以證明來貨確非虛報,否則貨主何以甘心高價低售之理,此益足證明系爭進口商提供之證明卻非虛偽,況鈞院亦可行文我國駐智利外事單位認證所有單據形式上真偽。
⒋原告進口之貨物確係進口自智利公司,有證明書可憑。依原處分書所載來貨係52,020公斤之貨物,原告事實上係以每公斤美金0.35元購買,此有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發票可稽,若原處分所指「Squid」,92年間購買時價為每公斤0.7元,此亦有信用狀及發票可稽,足證原告進口者確為較便宜之CUTTLE FISH,原處分顯有違誤。
⒌被告雖稱進口貨物是否涉及虛報貨名,非以價格作為認定依據,惟系爭二種貨物之價格相差懸殊,且原告已於報關相關文件載明價格,並確已如數支付之相關憑證,足見貨物名稱並非虛報,況原告分別提出購買二種系爭貨價與當價穩定之漁貨價格相同,並非特殊原因漲跌所致,足供為認定貨物名稱之證據。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案來貨既經原告提供之出口國原始產證,證實其貨名為Frozen Squid Dosidicus Gigas,且查原告1樓之冷凍倉庫存貨上附有標籤標示有Product:Frozen Giant Squid(Dosidicus Gigas)Prod.Date:22.Sept.2003等字樣,均無原申報貨名「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之記載,而原告所述於92年8月10日、92年9月16日及93年3月5日分別進口Squid 5000kg、2600kg、47430kg 3筆資料中僅提供乙張進口報單(第AA/BA/92/S677/9001號),其出口日期為92年9月16日,申報貨名數量為FROZEN CUTTLE FISH計26,000 KGM,另進口報單第AN/92/4554/8003號第3項雖申報貨名、數量為FROZEN GIANT SQUID FILLET計5,000KGM,惟其出口日期為92年7月25日,均在原告查得之冷凍倉庫存貨上附有標籤標示之製造日期(92年9月22日)之前,足證該批查得之冷凍倉庫存貨並非前述2張報單所進口。至於進口報單第AA/93/1928/0015號,申報貨名為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計47,430KGM,惟其原始提單即載明來貨為Frozen Squid,與本案之生產國別、賣方、貨名及單價均完全相同,應屬相同貨物。原告所稱各節,顯係推諉卸責之詞,殊無足採。
⒉CUTTLE FISH之進口稅負較SQUID為低,而價格非為核定貨名之依據,況且原告以進口原申報貨名名義開立銷售發票,亦無法證實係屬本案貨物之銷售發票。原告所稱各節,不足採信。
⒊原告稱其進口之貨物確係進口自智利公司,有證明書可憑,查該證明書為國外供應商所提供之私文書,與原告於獲案之初所提供之出口國原始產證官方文件所載不符,應不足採。又進口貨物是否涉及虛報貨名,非以價格作為認定之惟一依據。本案既經被告事後稽核查證結果實到貨物為Frozen Giant Squid與原申報不符,原告涉及虛報進口貨物名稱,偷漏關稅及營業稅之違法事証已臻明確,被告依法論處,於法並無不合。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先後變更為陳天生、丘欣,業經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系爭貨物確係自智利出口,且貨物內容與申報者相符,即非虛報,然智利出口之漁貨,原告並不能確知實際來源,故以出口地智利為產地,並無不合。原告於92年8月10日、92年9月16日及93年3月5日分別進口Squid 5000kg、2600kg、47430kg,其價格為每公斤0.7美元,是被告於93年11月18日實施事後稽核時,原告之冷凍庫內仍有Squid存貨。原告進口系爭CUTTLE FISH較便宜,每公斤進口價為0.35美元,而Squid較貴,每公斤為0.7美元,原告係以較Squid便宜之價格購買系爭進口之CUTTLE FISH足以證明來貨確非虛報。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貨物經原告提供之出口國原始產證,證實其貨名為Frozen Squid Dosidicus Gigas,且查原告1樓之冷凍倉庫存貨上附有標籤標示有Product:Frozen Giant Squid(Dosidicus Gigas)Prod.Date:22.Sept.2003等字樣,均無原申報貨名「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之記載,而原告所述於92年8月10日、92年9月16日及93年3月5日分別進口Squid 5000kg、2600kg、47430kg 3筆資料中僅提供乙張進口報單(第AA/BA/92/S677/9001號),其出口日期為92年9月16日,申報貨名數量為FROZEN CUTTLE FISH計26,000KGM,另進口報單第AN/92/4554/8003號第3項雖申報貨名、數量為FROZEN GIANT SQUID FILLET計5,000KGM,惟其出口日期為92年7月25日,均在原告查得之冷凍倉庫存貨上附有標籤標示之製造日期(92年9月22日)之前,足證該批查得之冷凍倉庫存貨並非前述2張報單所進口。至於進口報單第AA/93/1928/0015號,申報貨名為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計47,430KGM,惟其原始提單即載明來貨為Frozen Squid,與本案之生產國別、賣方、貨名及單價均完全相同,應屬相同貨物。又CUTTLE FISH之進口稅負雖較SQUID為低,但價格非為核定貨名之依據,況原告以進口原申報貨名名義開立銷售發票,亦無法證實係屬本案貨物之銷售發票。另原告稱其進口之貨物確係進口自智利公司,有證明書可憑,惟該證明書為國外供應商所提供之私文書,與原告於獲案之初所提供之出口國原始產證官方文件所載不符,應不足採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為關稅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4條所明定。又按「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41條及第51條第7款所規定。
五、如事實欄所載事實,有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明書、被告93年11月18日(93)基關事稽第332 號函、系爭貨物標籤照片、BIRCH AQUARIUM及臺灣貝類資料庫網站資料等件影本在原處分卷及原告93年12月3 日談話紀錄影本在訴願卷可稽,堪認為真實。原告雖為前述主張,惟查:
㈠系爭貨物於93年5月26 日放行,被告於放行後6個月內,以93年11月18日(93)基關事稽第332號函通知原告依關稅法第13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符合同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㈡原告申報系爭貨物名稱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冷凍花枝),產地為智利。惟經被告查閱BIRCH AQUARIUM及臺灣貝類資料庫網站,CUTTLE FISH 主要分布於地中海、大西洋東岸及台灣附近海域,並未發現於任何美洲地區,且原告提供之產地證明書所載貨名亦為Frozen Squid DosidicusGigas ,明確記載系爭貨物學名為Dosidicus Gigas 。復經被告於事後稽查時,在原告1 樓之冷凍倉庫查獲標籤標有「Product :Frozen Giant Squid Fillets. (DosidicusGigas )」「PRODUCT OF CHILLE 」「Prod.Date: 22 Sept.2003」等字樣之存貨,而原告代表人甲○○於93年12月3 日之談話紀錄亦坦承貨單上貨名為SQUID 無誤,足認系爭貨物實為學名Dosidicus Gigas (中文名稱美洲大赤魷),而非原告申報之CUTTLE FISH (冷凍花枝)。
㈢原告雖主張冷凍庫中之存貨係早先所進口者,與系爭貨物並無關聯。惟查原告所提進口報單(第AA/BA/92/S677/9001號、第AA/93/1928/0015 號),申報貨名均為FROZEN CUTTLEFISH,並非查獲之Frozen Giant Squid Fillets. 至於進口報單第AN/92/4554/8003 號第3 項申報之貨名數量雖為FROZENGIANT SQUID FILLET計5,000KGM,惟該批貨物國外出口日期為92年7 月25日,係在前開冷凍倉庫存貨標籤標示之製造日期(92年9 月22日)之前,足證被告查得之冷凍倉庫存貨並非該報單所進口。
㈣原告雖另提出國外貿易商SOCIEDAD COMERCIAL AMSTRONGLIMITADA出具確認系爭貨物為FROZEN CUTTLE FISH FILLET之文件,惟其與前開事證不符,自難僅憑該項私文書空言所稱,即為原告有利之證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