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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112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文舟闕銘富許瑞助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尹啟銘(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律師

      楊舜麟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8 日95年度訴字第2112號判決有正本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理由欄最末段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應更正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予以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許瑞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育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11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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