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175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9 月15日以「雙極性八輸出多重選擇衛星降頻器」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07391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提起舉發主張之法條有誤,乃依職權自行更正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於94年12月15日(94)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421138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5 月1 日經訴字第09506166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