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299號原 告 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麗萍 律師 羅詩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 日以「天方夜譚」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電腦網路遊樂場服務,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12月14日中台異字第93082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5 月26日經訴字第095061687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