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0號原 告 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王麗萍律師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01日以「天方夜譚」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等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 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12月14日中台異字第93082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