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9號
上 訴 人即 聯合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告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星期二)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6年5 月14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5 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