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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9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上 訴 人即 聯合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被告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查本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星期二)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6年5 月14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5 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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