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70號
- 上訴人
- 六六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