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7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許瑞助

上訴人
六六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德 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