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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63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創翰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香草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香草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92年4 月23日以「香草雅集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食品及飲料零售、農產品零售、化妝品零售、化妝用品零售、相框零售、文教用品零售、手工藝品零售、花卉植物零售、酒類零售、含酒精之飲料零售、室內裝設品零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於92年12月18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香草集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評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151757 號、第0000000 號「香草集Just Herb 及圖」商標構成近似,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亦屬類似,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依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以95年1月13日中台評字第940071號商標評定書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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