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78號
- 原告
- 威士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7年9 月14日以「機台熱交換器創新構造」向中央標準局(88年0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嗣於88年6 月22日修正專利範圍,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145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得雲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款、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18日以(94)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421050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11日經訴字第0950617242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