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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66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侯東昇林育如楊莉莉

原告
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

年6 月5 日台財訴字第09500130030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許虞哲,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5年6月6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6月7日起算,至95年8月7日即已屆滿(期間末日8月6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原告遲至95年8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之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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