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661號
- 原告
- 偉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
年6 月5 日台財訴字第09500130030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許虞哲,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原告係於95年6月6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5年6月7日起算,至95年8月7日即已屆滿(期間末日8月6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原告遲至95年8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之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