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06號
- 原告
- 中新衛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師凱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王次朗(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兼送達代收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2 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2706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次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核與原本被告代表人「王次朗」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