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30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陳國成

原告
中日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美商愛力根公司設美國加利福尼亞州92612伊耳文
參加人
參加人
D
參加人
9
代表人
乙○○○○○Ma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愛力根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10月20日以「VOTOX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化粧品,除皺霜,按摩霜,美白霜,潤膚霜,人體用清潔劑,天然面膜,肌膚保養液,燙髮液,染髮劑,衣物、廚房用清潔劑,地板、汽車及器具亮光臘,香精油,茶浴包,噴霧式口腔清香劑,牙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美商愛力根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6 日中台異字第94156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愛力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愛力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