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833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96年10月19日提出之上訴狀,具體表明上訴理由,應無逾期未補正之情事等語。
三、經查,本院96年12月6 日95年度訴字第2833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予以上訴駁回;惟抗告人於96年10月19日提出之上訴狀,已有簡略上訴理由之表明,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依首開規定,由本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