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蔡練生、乙○○○
- 原告甲○○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兼送達代收 李世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8 月31日以「工件之研磨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1999年10月15日日本特願平第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1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1 日以(94 ) 智專三(三)5051字第094210994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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