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4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8 月31日以「工件之研磨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1999年10月15日日本特願平第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1月11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准予修正。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1 日以(94 ) 智專三(三)5051字第094210994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茌原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