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908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楊莉莉

上訴人
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8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9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73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判決係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13日及7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分別自判決送達之翌日96年7 月14日及7 月12日起算(上訴人所在及住所皆設於台北縣,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遲分別於96年8 月6 日(期間末日8 月4 日為星期六,遞以次週一代之)及8 月2 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6年8 月9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加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上訴狀所列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財政部台灣北區國稅局,並非本院判決之當事人,該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