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24號
- 原告
- 昇圓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
- 代表人
- 蓋瑞‧M‧吉特隆
- 送達代收人
-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3年05月21日以「昇圓服飾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棉襖」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公告期間,參加人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03月21日中台異字第9404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