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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24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原告
昇圓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
代表人
蓋瑞‧M‧吉特隆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3年05月21日以「昇圓服飾有限公司標章」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棉襖」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公告期間,參加人美商NFL權益有限責任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03月21日中台異字第9404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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