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64號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2年06月23日以「晶工淨礦磁及圖JINKON」為註冊第449473號「晶工及圖JIN KON」商標之聯合商 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88類之「開飲機、淨水器、濾水機、冷熱水瓶及器具」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627069號商標,並於85年10月17日申准延展註冊,86年12月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2年04月01日移轉登記於參加人。嗣原告於92年11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適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乃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規定,將上開聯合 商標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其程序並依同法第91條之規定辦理;本件原申請評定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3月16日中台評字第920566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