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13號
- 原告
-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4月04日以「立體倒F型天線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佈)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6月22日以(94)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4205747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