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49號
- 原告
-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宗樂(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淑青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開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緣原告檢舉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對外發布警告函,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款、第3款、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云云,向被告提出檢舉。案經被告調查結果,以94年12月13日公貳字第0940010744號函復原告,略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前揭被告「檢舉不成立」之認定確有違誤,參加人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杜邦太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