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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75號

有關郵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原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交通部
代表人
丙○(部長)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郵政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95年度訴字第3175號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叁、五、(三)記載:「94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886號處分書」係「95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86號處分書」之誤寫、「94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98號處分書」係「95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98號處分書」之誤寫,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95年度訴字第31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17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郵政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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