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22號原 告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麗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21日以「鈎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18日經訴字第095061729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