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22號
- 原告
-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麗春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21日以「鈎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18日經訴字第095061729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