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2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賴麗春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 月21日以「鈎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18日經訴字第095061729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