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73號上 訴 人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民國96年7 月25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3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