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9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原告
威耀騰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都盟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都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12日以「DMI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車內照明燈、... 、車輛燈具防目眩裝置」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都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03月14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06月01日中台異字第94025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DMI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