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97號
- 原告
- 伯諾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衍鋒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住同
- 參加人
- 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1年12月9 日以「伯諾標章圖」商標,作為其註冊第800075號「伯諾公司標章(四)」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子、女鞋、男鞋、鞋、涼鞋、布鞋、運動鞋、休閒鞋、嬰兒鞋、童鞋、拖鞋、雨鞋、皮鞋、釘鞋、鞋套、鞋舌、鞋底、鞋墊、鞋襯、鞋面」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 號聯合商標。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商標法第86條第2 項及第89條第1 項規定(原處分誤載為第86條第1項規定)該審定聯合商標視為獨立之商標逕予註冊。嗣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 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5年1 月9 日中台評字第940269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穗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