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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02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闕銘富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市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6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無在途期間之扣除,算至96年8 月6 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6年8 月8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40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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