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02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市長)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榮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判決,係於96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因無在途期間之扣除,算至96年8 月6 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延至96年8 月8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