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81號
- 上訴人
- 義暹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