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姜素娥楊莉莉陳國成
  • 法定代理人
    蔡練生、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法人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4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施淑貞 律師 張譽尹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 代 表 人 馬克 W‧客萊爾 參 加 人 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88年3 月8 日以「木螺釘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8986號專利證書。嗣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24日以(94)智專三(一)05017 字第094210675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伊利諾器具機械公司、鍵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英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