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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玫君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
    甲○○、蔡練生、乙○○

  • 原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42號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78年09月08日以「晶工及圖JIN KON」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92類之「電線、...、漆包銅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 准列為註冊第490204號商標,於86年08月22日變更註冊人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89年04月20日申准延展註冊,商標權期間至99年06月30日,復於92年02月26日申准移轉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於92年11月27日以系爭商標之延展註冊有違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12款之規定,對之 申請評定,適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本件原申請評定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 。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3月14日中台評字第920568號商標評定書為「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申請不成立;延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申請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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