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84號
- 原告
- 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8月29日以「改良式葉輪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於93年08月11日公告,發給新型第M24048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4月12日(95)智專三㈢05073字第095202708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