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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11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陳秀媖

原告
祥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兼送達代收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3年7 月21日以「VAPOR 及鈎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自行車用坐墊、自行車踏板、腳踏車座墊、前叉、自行車飛輪、腳踏車握把套、自行車支架、自行車剎車、自行車曲柄、電動自行車、座桿、車頭組件、自行車用籃、滑板車、電動滑板車、機車座墊、汽車座椅、汽車嬰兒座椅」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05年4 月1 日至2015年3 月31日止。嗣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4 月11日中台異字第94068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VAPOR 及鈎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成功座墊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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