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28號原 告 統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國瑞造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松林造船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7 月5 日以「船」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860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等以系爭專利違反核準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暨第 121 條第2 款之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依審定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95)智專三(一)03019 字第 095202372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