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80號
- 原告
- 恆祐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送達
和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有關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6 月8 日經訴字第095061697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12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同年月13日起算;又原告設址於臺中縣,應扣除在途期間10日,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至95年8 月22日(星期二)屆滿。原告遲至95年11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