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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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市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3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997 號判決,於96年10月1 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 月4 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9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