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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14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李玉卿

原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原告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原告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原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戊○○
原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專利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複代理人
癸○○專利代理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參加人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庚○ ○○
訴訟代理人
丑○○專利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8 月3 日以「鎂合金之壓鑄方法及壓鑄製品」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1999年6 月3 日申請之日本第特願平00-000000 號、1999年6 月29日申請之日本第特願平00-000000 號及1999年7月1 日申請之日本第特願平00-0000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等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即83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1年1 月22日以(91)智專三(三)05018字第0918900217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等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1年11月26日經訴字第0910612721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重為審查期間,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2年3 月24日及92年5 月29日先後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嗣經被告審查認92年5 月29日修正本未變更實質內容,且為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修正,准予修正,並依該修正本之內容續行審查,於95年1 月10日以(95)智專三(一)05056 字第095200230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李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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