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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14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陳秀媖陳忠行

原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原告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原告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原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戊○○
原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專利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複代理人
癸○○(專利代理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參加人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1
代表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 月10日95 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關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忠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院97年1 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依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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