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14號
- 原告
-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原告
-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原告
-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原告
-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原告
-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 原告
-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森豐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壬○○(專利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子○○
- 複代理人
- 癸○○(專利代理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辛○○
- 參加人
-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參加人
- 1
- 代表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丑○○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 月10日95 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關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忠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院97年1 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依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