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19號
- 原告
- 有志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營業處
- 代表人
- 乙○○經理)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對被告辦理「94-95 年三重營業所配送運輸議價續約招標」程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為其前提,其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政府採購法第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76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1.原告與被告簽訂94-95 年公賣品配送運輸合約(下稱系爭合約),雙方同意(議價)續約,仍依系爭合約第27條續約條款規定辦理,原告履行系爭合約期間,未違反系爭合約第26條違約暨拒絕往來條款,僅有他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惟被告並無因此解除雙方訂定之系爭合約。而系爭合約並無如有他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辦理續約之條款,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 條、第18條、第74條、第101 條、第103 條之規定,均無包含系爭合約之條款。且系爭合約第31條規定,關於合約之爭議,管轄法院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因此本件與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招標、審標、決標條款之採購無涉。
2.續約並非被告重新辦理採購,係依系爭合約第27條辦理,政府採購法第74條僅限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始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 章提出異議及申訴。
3.系爭合約第29條訂定合約有效期間至民國95年12月31日為止,合約繼續履約時間最長為期3 個月。然被告竟於同年12月8 日,上網公開招標,於法不合。
三、經查,依政府採購法第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件被告係屬公營事業,其辦理採購須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件被告辦理94-95 年三重營業所配送運輸招標案原投標須知第22條規定,本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得標廠商議價增購(即本採購之後續擴充)。另依原告與被告簽訂94-95 年公賣品配送運輸合約第30條約定,投標須知為該合約之附件,同具契約效力。因此,被告與原告辦理議價續約,依上開投標須知第22條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向原告議價增購,自屬依約履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議價續約,仍依系爭合約第27條續約條款規定辦理,與政府採購法規範之招標、審標、決標條款之採購無涉一節,並非可採。
四、次查,原告因其他採購案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相關規定,經各該機關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有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同法第103 條規定,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查該拒絕往來期限至96年10月16日止,被告以原告尚在拒絕往來期間而於辦理續約招標審標時,以原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3 條第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不予開標。原告對該不予開標之處理結果如有不服,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 項規定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此並經被告於95年11月24日臺菸酒板營行字第0950004383號函說明中記載明確。惟原告仍執本件續約並非被告重新辦理採購,係依系爭合約第27條辦理,未經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即逕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依上說明,本件起訴未經過合法之申訴程序,其起訴請求撤銷被告95年11月13日14時(續約議價日期)停止續約程序與95年11月15日(台菸酒板營行字第0950004494號)函、95年11月24日(台菸酒板營行字第0950004383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及被告95年12月8 日上網公開招標之公告,並命被告擇期通知原告,辦理續約程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又行政訴訟法第7 條固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但應以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係屬合法為前提,始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原告關於續約議價之採購爭議部分既因不合法,應予駁回,已如前述。則原告關於合併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部分亦失所附麗而不合法,應併駁回(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279、2328、2586號裁定參照)。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