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40號
- 上訴人
- 巨東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40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96年7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6年8 月6 日( 星期一) 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96年8 月8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